一个当政的英国人不同于一个在野的英国人;同样,一个在印度的英国人不同于一个在英格兰的英国人。在印度,你是隶属于一个难以言表的恶劣制度,因此,我可能用最强烈的言词谴责这个制度,但这并非出于我认为你是一个坏人,也没有归咎于每一个英国人都有坏动机。[19]
不过,要完全把一个恶劣的社会制度与维护它的个人应负的道德责任分割开来是不可能的,一个公正的道德教师将不得不坚持个人对社会罪恶负有责任的原则。但是,对于一个自己的对手就不要坚持这个原则,这样做在政治上和道德上都是明智的。如果一个人预先假定他的对手是无辜的,那肯定会减少仇恨情绪,并在评价纷争问题时能保持合理的客观性。
在社会的纷争中将愤怒情绪减少到最低限度,其重要意义并不表示愤怒是毫无价值的或全然是邪恶的。正如罗斯教授所说,愤怒只不过是感到不公平而站在利己主义立场表现出的情绪。[20]完全没有愤怒只表明缺乏社会理智和道德活力。一个黑人因其种族受到不公平对待而感到愤愤不平,他对该种族最后解放所作的贡献,要比那些虽然遭受不公平对待却无任何情绪反应的人的贡献要大得多。从愤怒情绪中清除的利己主义因素越多,它就越能成为实现正义的纯洁工具。愤怒中包含着利己主义成分可以从客观上证明是合理的,但是从社会纷争中对手的观点看,似乎绝无道理可言,而不过是进一步激发他自己的利己主义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