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亦始终是剥削的一种方法。最初只有封君之类是有钱的人,所以也只有他们能营高利贷的事业。
后来事实虽然变换了,还有借他们出面的。如《汉书·谷永传》说:当时的掖庭狱,“为人起债,代人放债。分利受谢”是。亦有官自放债的。如隋初尝给内官以公廨钱,令其回易生利,这种公廨钱,就是可以放债的。其类乎封建财产的,则南北朝以后,僧寺颇多殷富,亦常为放债的机关。
私人放债取利,较大的,多为商贾所兼营,如《后汉书·桓谭传》:谭上疏陈时政,说:“今富商大贾,多放钱货,中家子弟,为之保役。”则并有代他奔走的人了。《元史·耶律楚材传》说:当时的回鹘,多放羊羔利(利上起利)。回鹘也是从西域到中国来经商的。这是因商人手中,多有流动资本,所以兼营此业最便。
至于土豪劣绅之类,即在本地方营高利贷业的,其规模自然较此为小,然其数则甚多,而其手段亦极酷辣。《宋史·食货志》载司马光疏,说当时的农民,“幸而收成,公私之债,交争互夺;谷未离场,帛未下机,已非己有”;《陈舜俞传》说:当时放债的人,虽“约偿缗钱,而谷粟、布缕,鱼盐、薪蔌、耰锄、斧锜之属,皆杂取之”,便可见其一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