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
小过,阴过阳失位之时,三独居正,然在下无所能为,而为阴所忌恶,故有当过者,在过防于小人。若弗过防之,则或从而戕害之矣,如是则凶也。三于阴过之时,以阳居刚,过于刚也。既戒之过防,则过刚亦在所戒矣。防小人之道,正己为先。三不失正,故无必凶之义,能过防则免矣。三居下之上,居上为下,皆如是也。
《象》曰:从或戕之,凶如何也!
阴过之时,必害于阳,小人道盛,必害君子,当过为之防,防之不至,则为其所戕矣,故曰凶如何也,言其甚也。
九四,无咎,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
四当小过之时,以刚处柔,刚不过也,是以无咎。既弗过,则合其宜矣,故云遇之,谓得其道也。若往则有危,必当戒惧也。往,去柔而以刚进也。勿用永贞,阳性坚刚,故戒以随宜,不可固守也。方阴过之时,阳刚失位,则君子当随时顺处,不可固守其常也。四居高位,而无上下之交,虽比五应初,方阴过之时,彼岂肯从阳也?故往则有厉。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
位不当,谓处柔。九四当过之时,不过刚而反居柔,乃得其宜,故曰遇之,遇其宜也。以九居四,位不当也;居柔乃遇其宜也。当阴过之时,阳退缩自保足矣,终岂能长而盛也?故往则有危,必当戒也。长,上声,作平声则大失《易》意,以《夬》与《剥》《观》之可见。与《夬》之象,文同而音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