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提到的是联邦宪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它被称为“宪法保卫者”和“联邦体系的仲裁者”,其法官半数由联邦议院选任,半数由联邦参议院选任。设立宪法法院的初衷是,鉴于德国的历史,通常的议会和司法制度不足以保护“自由与民主的基本秩序”,需要一个机构来负责对《基本法》进行统一的解释,以防止违反、曲解和滥用宪法的行为,维护基本的宪法秩序和公民权利。该法院审理联邦与州之间、各州之间、联邦机构之间有关权力和责任的争执、联邦法律或各州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等案情,涵盖相当广泛,包括联邦和州的税收、社会政策、刑事和公安领域、经济与贸易领域等。如果有关立法或条约等被认为不公或不当,可以提请联邦宪法法院裁决。如果某立法或条约等被裁决为“违宪”,则不能生效,或须予以废除。这种裁决对联邦和州的政府、法院及各社会团体都有约束力。例如阿登纳政府要求对当时的共产党和纳粹残余组织实行党禁,就是经联邦宪法法院裁决而实施的。20世纪70年代联邦宪法法院曾就禁止激进分子担任公职、妇女堕胎权、高等教育改革等法律法令,与民主德国彼此承认和改善关系的条约是否违宪等,作出裁决。联邦宪法法院就联邦和州的争论作出裁决,则可以在联邦和州之间发挥制衡的作用。个人如果认为其基本权利遭到国家(联邦或州)或任何机构的侵犯,也可以向联邦宪法法院申诉。同时,多数的联邦州也建立了宪法法院,以解决本州的宪法和法律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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