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相互依赖关系。没有经济或法律的逻辑与经验显示,特定的经济关系必须是依赖的或者独立的。有些具有混合特征,即当事方既存在依赖关系,从事某种集体行动,又保留相当的独立性。合资企业就是一个例证,它施加一些对未来或外在活动的限制因素,诸如对新成员的限制。不过,每类合资企业都是独特的,缺乏传统定义来界定限制的范畴。因此,相互依赖关系因此需要通过个案确定参与者关系以及控制的范围和程度。这也导致案例变得非常不确定构成反垄断分析的重要类型。
(4)区别各种类型。笔者认为,经济关系从完全独立过渡到相互依赖再到完全依赖,这是一个连续过程。各类的边界是模糊的。当关注的范围缩小时,模糊性会降低,更有利于人们判断经济关系。
模糊性解释了特许面临的难题。在某种程度上,特许是本着自主、独立的交易理念设计的。但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存在高度的相互依赖关系,在很多案例中,被许可方总是依赖许可方。不过,在其他一些场合,许可方如同供货商一样,对交易不实施控制。
这种情形与关系合同的关系也值得考虑。关系合同描述了当事方长期维持的一种关系,经常隐含着高水平限制,表明单向依赖或相互依赖关系。当然,经济关系外部目标与合同形式之间不需要一一对应。一个功能独立的零售商可以拥有一个主要供应商,以维持稳定的关系,这符合关系合同模式。但是,这并未改变零售商自主经营自身业务的事实。与之相比,将零售商塑造成商品代理人则是另外一种情况,它因特定目标而存续,既是功能依赖的产物,也是以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