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继承系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代未成年人放弃继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基本案情 陈某系谭某丈夫,系陈某一、陈某二父亲,系陈某某、王某某儿子。2021年3月23日,陈某向胡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胡某人民币现金贰万元”。《借条》还载明陈某的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号码,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9月23日。2021年11月5日,陈某不幸死亡。胡某要求谭某还款,遭谭某拒绝,谭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谭某、陈某一、陈某二、陈某某、王某某。案件审理过程中,谭某向法院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一份,声明谭某、陈某一、陈某二、陈某某、王某某放弃继承陈某的遗产,谭某、陈某某、王某某在声明人处签名。另查明,陈某与谭某共有房屋一套,该房屋现由谭某及陈某一、陈某二居住。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胡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法院予以认可。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陈某一、陈某二系未成年人,继承系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谭某不能代陈某一、陈某二放弃继承。关于谭某、陈某某、王某某声明放弃继承的行为,谭某、陈某某、王某某均系成年人,其声明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综上所述,陈某生前向胡某的借款2万元,应由陈某一、陈某二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成年人监护人代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继承系纯获利益行为,故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认定监护人代被监护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由此未成年人成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被告乃至被执行人的现象屡见不鲜。 但尤其值得深思的是,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有必要对继承遗产的价值与债务金额进行比较?如果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对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进行核查,一律判决被继承人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到了执行阶段,如果继承遗产为房屋、车辆或股权等需要评估作价的资产,而被执行人名下有便于执行的银行存款,那么执行法官是先对继承遗产进行评估,核算出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还是直接按照判决载明的金额对继承人银行存款进行执行? 现行司法机关的运作模式为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民事审判权是一种在当事人双方参与下的判断权,要确保判断的公正和正当,必须让当事人双方享有平等的程序参加机会。而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方式则具有鲜明的单向性和偏向性,因为该种权力的运行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已经得到确认的前提下,基于判断的需要而让当事人参加程序的必要性已经不存在。所以为了增强审判权的权威,提高执行的效率,执行阶段大多会选取便于执行的财产和方式进行执行。当被执行人认为其所负担的债务大于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之时,只能通过提执行异议的方式进行救济,但如此这般,不管是法院、亦或是双方当事人,都将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与其如此,不若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直接对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先予以查实,然后判决继承人在该限额内承担责任。但该种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如果判决生效之后,发现被继承人尚有其它遗产,则只要求继承人按照判决书载明的金额清偿债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